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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修订版)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劳务作业分包活动。

第三条 劳务分包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择优选用、过程控制、动态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务分包单位准入

第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施工劳务资质(或相关作业资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与分包作业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机具设备和资金能力。

第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准入实行审查制度。由项目部或工程管理部门收集分包单位资料,经工程、安全、质量、财务等部门联合审查,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合格劳务分包单位名录。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第六条 劳务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分包范围及作业内容;

(二)分包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确认及结算办法;

(三)工期、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现场管理;

(六)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须进行合同评审,由工程、安全、质量、财务、法务等部门会签。合同文本宜采用公司统一示范文本。

第八条 严禁将劳务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劳务作业再行分包。

第四章 劳务用工与工资管理

第九条 劳务分包单位应依法与其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第十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实名制考勤。总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劳务费中的人工费拨入专用账户,劳务分包单位通过专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确保按月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单位应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参保凭证报总包单位留存。

第十二条 劳务人员进场前须接受入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和实名制登记,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将劳务分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对其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组织作业,服从总包单位的协调指挥。

第十五条 建立劳务分包质量安全考核制度。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或进度严重滞后的,应责令整改并按照合同和考核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单位应做好现场作业人员的稳定工作,杜绝恶意讨薪、群体上访等事件。

第六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完成后,由项目部组织质量、安全、工程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结算应以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为依据,及时办理工程量确认和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结算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并优先保障劳务人员工资。在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未解决前,不得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剩余款项。

第七章 考核与退出

第二十条 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行动态排名,对考核优秀者优先续用;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使用或清退出合格名录。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清退出场并列入黑名单:

(一)将劳务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严重扰乱施工秩序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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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9 10:29:34